南宋时期通奸要判处有期徒刑写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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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苏农(一组宋朝服饰图片)一、陈彦臣连静女案判词王刚中深得宋高宗的器重,曾经被委以龙图阁待制的身份,知成都府兼任四川制置使,成为当时最大的封疆大吏。此后又历任礼部尚书等职务,成为南宋朝的重臣。《全宋诗》一共收录了王刚中的三首诗,其中题为《滩石八阵图行》和《弥牟镇孔明八阵图》的两首诗,均与他制置四川有关,第三首诗是一个关于案件处理的判词,诗题是《陈彦臣连静女案判词》,全诗内容如下:佳人才子两相宜,置福端由祸所基。永作夫妻谐汝愿,不劳钻穴隙相窥这首诗中提到的“陈彦臣连静女案”,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可惜的是王刚中在这首诗中,对这件案子的记载是语焉不详简而略之。好在和王刚中同一个朝代的一个叫罗烨的文人,在他编写的《醉翁谈录》这本书中,就分别以《静女私通陈彦臣》和《宪台王刚中花判》为题,谈到了并记录了这个案件:王刚中在福建担任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市)知州的时候,刚刚走马上任的他,就去巡视州所所在地的延平县。该县刚刚发生的一件很不寻常的风化案件,引起了他的高度注意。很不寻常的是这对男的叫陈彦臣,女的叫连静女的人,在偷情过程中被女方母亲发现后,竟然被女方母亲捉奸成双的送至县衙,被县令以和奸的罪名关在大牢里。(二)通奸:至少要强制服一年半的劳役所谓和奸就是通奸,至少从秦朝起就作为犯罪处理的。根据当时的律法《宋刑统》中“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规定,也就是说这两人至少要强制服一年半的劳役。更成问题的是,这个案件证据确凿,除了女方母亲作为人证以外,而且还有这两个人所作的亲笔供状。经过一一比对后,发现两份自供状在内容上没有出入,在细节上毫无隐瞒,而且在书写上面面俱到条理清楚,特别是文字通顺语言文雅。(三)判决他们两人成婚,免除有期徒刑王刚中就亲自提审了这两个人,他先是问这个女的:“你既然供称自幼喜读诗书,那你能不能以‘题竹帘’为题作诗一首啊?”连静女轻轻的点点头,当场就轻轻的吟出了下面一首诗:绿筠劈破条条直,红线经开眼跟奇。为爱如花成片段,置令直节有参差。好一个“为爱如花成片段,置令直节有参差”,王刚中对于这首诗很是满意,情不自禁的就跟着吟诵起了后面的两句诗。接着他眼含笑意的回过头来,就看见有一只蝴蝶,黏在了房檐下的蛛丝网上,于是就指着蝴蝶对这个男犯问道:“你说你饱读诗书,那就以此为题写一首诗吧。”“好的,”这个男犯说完这句话后,马上就吟诗一首: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名园窃尽香。今日误投罗网里,脱身惟仗探花郎。王刚中尤其对最后一句“脱身惟仗探花郎”的诗,将自己比喻为救人于苦难的青天大人很是满意。考虑到这两个人,男的是未婚男,女的是未嫁女,而且是两情相悦愿做连理,他决定网开一面。在稍作沉吟之后,就当场写了一首上文一开始就提到的判词,判决他们两人成婚,随后就当场释放了这两个人。值得庆幸的是,这个案件幸亏发生的早,因为这个南剑州下辖的尤溪县是朱熹的出生地,在程朱理学成为正宗的显学之后,就很难设想会出现这么一个戏剧性的喜剧结局。唯一成疑的是在《宋史·王刚中传》中,并没有他在福建任官的任何记载。项苏农,苏州市人,现在苏州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之余爱看闲书,出差之机常逛街市,间或有所感,书诗文自娱。小编提示: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敬请转发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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