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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方晓、王庆等九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方晓因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八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至年4月,苏方晓为决策人物,王庆、金庆生、李庆峰为重要成员,与邹小平、梁明爽、郭志、陈克勇、周本新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其经营的捷龙回收站获取高额利润,多次用言语威胁、阻拦外地经营者到龙胜县县城收购废纸,并将外地经营者所收购的废纸强行低价予以收购,多次对本地部分经营者用言语威胁、滋扰、打价格战等方式,强行要求本地经营者将所收到的废纸卖给捷龙回收站;在垄断龙胜县城的废纸市场后,采取制定统一价格的方式,压低零散废纸回收价格,累计强迫交易数额已达元,获利元,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苏方晓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方晓、王庆、金庆生、李庆峰、梁明爽、邹小平、郭志、陈克勇、周本新,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废纸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已达元,获利元,情节特别严重,九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方晓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从年1月起至年4月份,被告人苏方晓、王庆、金庆生、李庆峰、梁明爽、邹小平、郭志、陈克勇、周本新为较为固定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对来龙胜县县城收购废纸的经营者及本地的废旧经营者多次向多人实施强迫交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法官释法:
1.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3.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罪不仅侵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4.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文:李红兴、杨芝
图:阳文士
原标题:《扫黑除恶判了!!!龙胜这帮恶势力强迫他人交易、非法拘禁他人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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